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计划及考核表

来源: 时间:2016-10-26

各单位:

根据《关于对青年教师培养实行导师制的办法》(陕商院 [2012]101号)和《关于对青年教师实行助教制培养的暂行办法》(陕商院 [2012]144号)文件规定,现将2016-2017学年青年教师培养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1.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三年的助教或无职称的青年专任教师。

2.其他经人力资源处、教务处、二级学院(部)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3.上一学年度经导师指导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的选聘及职责、青年教师的职责和任务,严格按《关于对青年教师培养实行“导师制”的办法》(陕商院 [2012]101号)和《关于对青年教师实行“助教制”培养的暂行办法》(陕商院[2012]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导师指导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养措施和

预期目标,负责向二级学院(部)提出培养对象是否具有开课能力的意见,并对培养对象的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原始资料。

2.青年教师认真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备课

和撰写教案工作,每两周至少将一次课(2学时)的教案送请导师审阅、批改。指导期满,青年教师需递交不少于16学时课程教案和不少于20 次的听课记录。

3.青年教师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撰写论文、申请或参与教研、科研项目,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指导期间,至少公开发表1篇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指导老师为第二作者的科研论文。

4.每学年指导结束时,由青年教师进行公开汇报课。汇报课由各二级学院(部)自行安排。

5. 培养指导期为两学年,指导期满后,由二级学院(部)组织3-5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专家组对培养对象进行公开汇报课等考核工作,确认其能否承担主讲教师工作。同时,青年教师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二级学院(部)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原始资料。

四、考核

1.青年教师导师制的考核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实施,每年将实施计划报人力资源处备案,人力资源处负责对“导师制”实施过程的管理协调。

2.各二级院(部)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其工作绩效列入学校年终考核体系。

3.指导期满后,由各单位将指导期间的原始材料统一整理存放,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根据考核结果计发导师指导费用。

五、其他

1.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落实2016-2017学年需要指导的青年教师和指导老师,并将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于1121700之前送交人力资源处。

2.2015-2016学年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表于1121700之前送交人力资源处。

3.其他相关材料由各二级学院统一整理存放,人力资源处于年底统一检查并进行考核。

4.此文件及相应表格公布在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网站下载中心。

(http://jsfz.csiic.com/index.htm)

                                   人力资源处     教师发展中心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