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层次人才职责
1.主持或参加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及其它实践性教学活动,承担院(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承担两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或者每年至少带1-2名青年教师,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
3.每年至少在院内作一次学术讲座。
4.聘期内,博士研究生至少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下列5项任务中的1项,副高职称者完成2项,正高职称者则需完成3项。
(1)主持一门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
(2)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1部。
(3)作为主持人,完成省部级立项课题1项。
(4)获得省部级以上的教学科研成果奖。
(5)作为负责人,在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有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6)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内的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3篇以上的专业学术论文。
二、高层次人才管理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从引进起,聘期为三年,满三年后,酌情续签合同。
2.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引进人才的工作职责和岗位目标(引进人才至少应完成不低于同类岗位的教学科研任务),并以此为依据对引进人才进行跟踪考核。
3.人力资源处根据校院两级制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各院(部)人才引进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完成预期目标的,学校将在进人计划指标上对其进行限制。
4.引进人才所在院(部)应做好引进人才日常管理工作,对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能力和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进行鉴定考核。
三、高层次人才考核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的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和任务,参照学校年度考核有关程序,坚持以量化为主,定性为辅的原则。
2.年度考核由教师所属院(部)全权负责,结果由人力资源处统一报经院务会审定。
3.年度考核合格者,兑现《协议》规定的奖励待遇,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基本合格者,兑现80%,不合格者,不予发放津贴,连续两年不合格,解除聘用。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