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5-09-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起核心作用的学术带头人,促进我校学术梯队形成和进一步优化,加速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术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期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原则。

1.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人才潜能的发挥,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2.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注重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坚持近期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重点选拔与全面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人才选拔的高标准、高质量,重创新、重业绩的原则。

6.坚持择优选拔、严格考核、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学术带头人是指某一学科领域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在该学术方向上应具有突出的学术成果。学术带头人必须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学术团队建设工作,负责所在研究方向的建设,带领本研究方向学术梯队成员开展学科建设,促进学术水平提高。申报学术带头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条件

⑴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⑵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能力带领梯队成员开展本学术研究方向的科研工作。

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本学科的某一研究方向上取得一定成就。

⑷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学术交流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2、教学条件

三年来主讲本学科专业的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3、职称条件

具有正高职称。

4、学术条件

近三年来,在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工作中成绩显著,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且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以上或专著1部。

(2)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3)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核心期刊),并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

(4)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科技发明专利1项以上。

(5)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直接入围。

在学科建设和学校重大事项中有突出贡献,而科研成果未达到上述条件者,可适当参考科研积分办法。

第五条 学术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术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本学科所在单位对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会同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4、校学术委员会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同意为通过)产生建议名单,向全校公示7天,提交院务会审定。

5、院务会讨论确定最后人选。

第三章 职责及待遇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学术带头人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l、负责组织制订本学科专业科研发展规划。与学院(部)领导共同制订本学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确立本学科专业研究方向。

2、负责学科专业队伍建设。带头进行科学专业研究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培养学术骨干,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

3、负责本学科专业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科学、有效地支配学科建设经费,建设好、使用好有关实验设备。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的待遇

1、优先安排考察、访问以及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2、学校对遴选出的学术带头人颁发荣誉证书,对每位学术带头人每年拨给10000元经费。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的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指导、检查、落实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科研方面的管理;所在学院(部)负责落实学术带头人在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分配,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人力资源处负责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教务处负责相关教学任务的分配、检查、落实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教学方面的管理。

第九条 学术带头人的考核

1、由科研处制订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2、对学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

3、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术带头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术上弄虚作假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作学术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学时的工作量补贴。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处

2013年6月11日